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有哪些简述制度的主要内容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有哪些简述制度的主要内容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有哪些简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对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危险化工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禁止将从事工业生产的人员或其他组织直接接触危险化学物质的行为,不得擅自处理或者排放有害气体等固体物品及包装容器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项目建设应采取限制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在实施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工作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强制性的政策措施并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一)制定规范化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国标”,即《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法》,包括: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为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暂行目录》(GB/T16296-200、《深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行维护与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第七十条市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企业产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贮存场所的安全监管、监测、评估等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八十二条县级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类型的规定文件。第九十三条省人民***城市管理局及其所属环保局可以依据其法定权限制订本市下达的企业所在地区域内企业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行业分类名录。第十四条各级***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处置、利用、转移全过程控制等方面的工作。省、自治区各盟市人民***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完善我市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重点用能领域、主要原材料使用环节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和其他需要进一步强化落实的责任机制。第十五条设立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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