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贮存场所六个要求
危废贮存场所六个要求危废贮存场所六个要求 法律分析: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的六个要求是必须做到分类堆放,设置醒目标志、标识清晰。贮存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处置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倾倒或者遗撒危废,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法》第三十五条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在乡(镇)、街道设立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配备不低于1000吨/日的燃煤锅炉;
在危险废弃物处理方面,巴洛仕集团具备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危险废物现场减量化等技术一站式解决危废处理行业难题。
(二)超过安全许可限度排放危险废物的;
(三)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件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装卸及其他收集、贮存活动,且无相关资质处理的;
(四)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
(五)以填埋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