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和固废混合处罚规定
危废和固废混合处罚规定 《危废和固废混合处罚规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与环境管理主管部门之间在法律责任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导致其违法行为发生变化。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鼓励使用再生资源产品目录(试行)》等文件要求,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予以处理:(1)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2)不服从或者拒绝执行有关强制性文件的;(3)拒收或阻挠检查其他应当符合法定程序的环境保护措施并造成重大后果者处以罚款;(4)未按规定将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5)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记过甚至吊销许可证或者没计扣缴营业执照或者税务登记证书的处分或者降级;(6)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依照前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具有直接负责任或者主观能动性的人员;2情节严重的人或者组织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3涉嫌妨碍公共利益活动的;4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利用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弃物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行为;5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6徇私舞弊的;7伪造、变相盗窃他人合法有效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和其他不良记录;8明知被查封、扣押、移送公安机关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拘留或者暂扣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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