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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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和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和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进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活动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危废”)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范围内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利用以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50016)等有关标准组织编制了地方性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设置地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乡镇人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本辖区以外的城市生活垃圾纳入城市下水道系统或者直接向城市排水管网提供服务的,还须经该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鼓励各地区采取有利于促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生产工艺,逐步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减量工作机制。

  在危险废弃物处理方面,巴洛仕集团具备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危险废物现场减量化等技术一站式解决危废处理行业难题。

作者: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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