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于2004年11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底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工原料等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安全处置:(一)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识别标志;(二)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三)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环境风险等级及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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