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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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于2004年11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底施行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于2004年11月16日国家环保总局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底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工原料等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安全处置:(一)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识别标志;(二)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三)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环境风险等级及评估结果。

  在危险废弃物处理方面,巴洛仕集团具备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危险废物现场减量化等技术一站式解决危废处理行业难题。

作者: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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