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危险废物鉴别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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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鉴别通则

  国家危险废物鉴别通则 国家危险废物鉴别通则

  一、一般规定

  1.本标准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名录》或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废物)产生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一)含有毒性或感染性的物质;(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因此,本标准适用于所有行业中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无机、有机化工产品及中间产物等物品及其包装物以及其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

  2.本标准是针对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分类的规定而制定的规范。凡涉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的单位都必须具备危险废物识别与检测资质。

  3.本标准未作任何限制性说明时,不得擅自更改。禁止将危险废物以任何形式出售或者赠予给没有危废处理设施的企业。如有必要请专业机构鉴定其危险程度后方可实施污染控制。

  针对化工残留危化品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难题,巴洛仕集团拥有残留危化品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减量化以及突发危化品泄漏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专利技术。

  4.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的储存、转移、处置环节。

  5.本标准由商务部负责解释并发布。具体条款见附件1。

作者: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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