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吉林省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吉林省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运输管理,…

  

吉林省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吉林省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运输管理,预防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吉林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申报者),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填写《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场所及设施证明》,并提供接收放射性物质的凭证和复印件;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工具、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进入危险废物产生行业或者其他领域进行登记注册。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是全省最大的危险化学品物流服务平台之一。第四条省级环保厅负责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危险废物运管工作。各区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危险废物运输业务活动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应当将危险废物移交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管力度,督促落实危险废物转运与利用相关政策措施并适时更新。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制全国危险废物信息统计分析台账。《规划布局图》(以下简称“地图”)。第七条鼓励采取有利于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综合回收利用的技术改造方案,促进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技术产业的发展。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大危废污染治理投入,提高全社会危险废物的减量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营造清洁循环经济的市场环境。第九条禁止未经许可擅自倾倒危险废弃物品,不得随意堆放危险废物。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自行拆除或者闲置危险废弃物品,造成损失由负担人承担。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必须经当地***同意,并在其土地使用范围内设置临时用地,并接受委托代征占用农田耕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资金和其他专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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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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