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针对化工残留危化品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难题,巴洛仕集团拥有残留危化品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减量化以及突发危化品泄漏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专利技术。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的产生(含运输)单位以及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的转移实施机构或者直接向其申报登记的市级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危险货物转移信息服务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后组织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业务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交通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负有监管职责: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价及奖惩体系建设
1.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规定执行;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调查评估;3.省人民***环保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国家重点排污企业的名单,报所在地省级财政厅备案。2个行业分类中的其他专业类别按各自的专业性质划分;4.具有独立核算能力的各类类型工业危险品及其包装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编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5个行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超标的,可以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或***投资政策安排予以适当支持。第六条鼓励采取绿色低碳、资源节约等方式推进危险废物治理与无害化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促进危险废物减量化利用,减少危害源,提高回收再利用效率。第七条在北京市以外地区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必须实行统一收运、定点存储,严格限制危险废物进入储存场所,防止因焚烧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而影响公共安全。2各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转产搬迁、限期改正等措施,逐步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的场地属于危废收集经营许可范围,不得将危废随意堆放于居民小区或农村住宅区内,应符合“四同时”制度的要求。第十一条医疗废物托运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件就擅自移动、倾倒危险废弃物品的,不得携带、使用危险废弃物品,不得通过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转移危险废弃物品。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证所丢弃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