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内容
危险废物转移制度内容 一、危险废物的处理
1.对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和污泥应集中存放,并采取防渗漏措施。
2.运输前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处置单位应当将收集到的危险废弃物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无害化处理。
4.对于不能直接倾倒或焚烧或者利用的固体危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掩埋。对未列入《名录》或者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范围和数量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经营类别(以下简称企业)从事相应的技术开发、设计工作的企业,除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及第二款所称许可项目外,还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专家评审意见等资料。
二、在我国工业发展中产生大量含有有毒有害气体物质的废水以及医疗污水;有些地方还需要采用其它方法来控制废水中污染物含量。例如美国就有专门公司用于处置含汞废水的实验装置,但是实验室会设置氯离子交换器去分离其浓度,而德国则使用双氧水吸收其浓度,这种方式不仅能减少了接触蒸馏器的次数,还能降低反应釜内壁结垢问题。此外,还有一些工厂为了防止因热灼伤导致管道堵塞而造成设备破裂的现象出现,也经常使用石棉瓦作为临时材料进行拆解。这类企业的厂房建于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曾发生过多次火灾事故,但由于这些泄露的水均源为硫酸铜矿区,因此它们都属于剧毒性液体,且排放口较窄、地下室多余部分被截留,严重威胁到周边居民的安全。
针对化工残留危化品处置和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难题,巴洛仕集团拥有残留危化品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减量化以及突发危化品泄漏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专利技术。
三、危险废物管理
1.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危害较大的重大废物实行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协调解决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关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制度。
2.1.1依法设立的责任人,由县级以上人民***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行业自律机构具体承担风险管控与治理的工作;受托履行监管义务的有关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2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不构成犯罪的。 (二)情节严重的。 (四)逾期不予认定的。 (1)超过期限不领取许可证的;(2)拒收账目不明或者记录失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