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doc
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doc 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国家对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和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批准后实施;其他地区不得开展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活动。
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有关要求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4.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使用价值或虽未丧失使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及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包括液态)。其中:液体废物指经过消毒灭菌而不能直接排放到自然环境之中而需要采取再处置的方式取得的固态、半固态或置于容器内的气的化合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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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列入市容局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厂名录的危险废物属于第三类污染源,其主要成分为HW17、HW22等重金属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