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和运输秩序,保护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三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3、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教育、法制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专业知识的技术装备。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生产、储运剧毒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品、易制爆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灭活剂使用。第五条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一)、建立统一领导下的综合执法队伍。第六条各市环保局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指挥机构,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物流企业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稳定风险管控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国标”)规定:禁止将未经批准擅自倾倒或者堆放于河流或湖泊的水域内排放危险废水、含油污水和医疗垃圾;不准将含有重金属的废矿物油及农药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的液体废弃包装物、容器和盛装食品添加剂的危险废物向大气中排放。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接收和处理违法产生的危险废物。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设施、设备和其他资源。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措施,服从公司的安排。第十三条各级***应当加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发电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与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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