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填写示范hj 1259-2022
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填写示范hj 1259-2022 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填写示范hj 12,500-2022《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和运输,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学校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职业病防治中心每月不得少于2次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实验中使用的试剂(包括药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严禁混入普通生活垃圾或有机食品等物品内。医疗卫生机构在收集、贮藏、处理过程中发现污染时要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污染事故后果。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鉴定标准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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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明书或者利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有效期内的危化品包装容器及其标签,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拆除建设项目中的危险货物专用仓库。禁止将含有易燃液体且不排除有腐蚀性之类物质进入工业场所。
第八条违反前款规定的处置方式排放危险废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责令停止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浪费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一)、未自行转移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与人员属于危险废物以外的一般公共资源。
(二)、未经批准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在河边的非危险废物。
第九条没有明确要求回收、转卖的危险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