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行业危废处理标准规范
印刷行业危废处理标准规范印刷行业危废处理标准规范 《印刷行业危险废物处理标准规定》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0年8月发布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印刷企业(含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其下属各分厂(所),以及其他从事印刷行业的工业企业,其危废产生量及数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二、对涉及到印花加工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理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和实施细则;
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教材)》适用于高等院校出版社出版刊物或参考文献等。
四、本标准不适用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文字材料制作成的图书资料、报纸、期刊和其他非书面媒体上使用的电子技术产品或者图文制品的产品与商品进行包装活动的场所。
五、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其它内容均适用本标准。
六、本标准所称危险货物,包括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筑装修装饰材料等物品的总称。如:洗涤剂残留物、药品残渣、纺织染整业用具废弃物等。
七、本标准不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印刷作业活动。
在危险废弃物处理方面,巴洛仕集团具备危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危险废物现场减量化等技术一站式解决危废处理行业难题。
八、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环境卫生业务的人员以及依法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工作人员。(除前款规定以外,还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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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