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名录2023版电子版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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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8年修订)》于2017年8月16日经国务院国办发〔2021〕63号文批准发布,自2019年底施行。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产生、收集和贮存、运输、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弃危险物质的单位以及医疗机构在接收、存储、使用或者处置前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危险废物识别登记管理;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件而排放剧毒化学品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2—2020年)》(环发[2011]157号)中对危险废物进行了定义及分类标准规范化说明,明确了危险废物鉴别方法和鉴定程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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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危险废物分为八类:含氰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综合处理产生的污泥和农药工业废水中含有汞及其化合物。